搬迁后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搬迁后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一、搬迁后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宅基地从一开始就属于集体财产,如果宅基地上有自建房,在移民搬迁后,自建房依然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宅基地上没有自建房,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废止,并予以收回:
(一)自获得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在申请宅基地时,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房屋,但未自行拆除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搬迁搬迁,已在原宅基地上迁入新居(村)的;
(四)骗取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非法转让的;
(五)其他应当被收回的情况。
二、申请住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搬迁重建,或因灾害破坏需要搬迁重建的;
(二)因实施城镇、农村、集镇规划、旧村改造而需进行调整和拆迁的;
(三)原宅基地面积未达本办法规定的限制标准,需改建或扩建的;
(四)符合分户条件,但原宅基地面积未达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改建或扩建的;
(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留在农村定居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退役军人,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凭合法证件回乡定居者;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1、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使用权,其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因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其所有权,必要时国家和集体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2、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民为主体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主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体,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获得的一种福利保障;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为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其取得和使用是无偿的。我国法律规定,农民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也不能随意扩大土地面积。
4、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取得。
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公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移民搬迁后,宅基地不会受到影响,即使没有移民搬迁,当事人也不会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如果当事人已经搬迁或者移民到国外,那么在国内的这些合法财产上受到法律保护。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建,即使没有移民搬迁,村委会也可以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