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城市房屋被拆毁该如何处理?

如果城市房屋被拆毁该如何处理

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应对措施

按照正常的拆迁流程来就行了。

拆迁补偿标准是:

1、房屋补偿费(重置费):对被拆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根据被拆房屋的构造、折旧程度划分档次,以每平米为单位计算。

2、拆迁补偿费:补偿被拆迁人临时居所或自己寻找临时居所所带来的不便,按照临时居所划分等级,按照被拆迁人的人口数,每月发放一次。

3、奖励补偿款: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或自愿放弃某些权利,如自愿迁出城郊,或不要求拆迁人安置。

法律基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下几种补偿:

(一)补偿被征用房屋的价值。

(二)因房屋征收而需搬迁或暂时性安置的补偿金。

(三)因被征用房屋所致的停业损失赔偿。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二、什么是拆迁程序?

1、确需征收房屋的,应符合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列入市、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3、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其进行修正。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一次由被征收人及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

4、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做到全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5、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公告应当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的权利,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对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及面积,迁迁费,暂时性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期限等问题,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时,由征收部门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9、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对拆迁安置不满的处理方法

1、对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有不满者,可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诉,经拆迁单位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

2、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理基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根据本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作出公正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城市拆迁该如何处理,按照正常的拆迁程序来就行了。拆迁补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在不降低原居民生活水平、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应适当改善、提高补偿标准。如果你读完了上面的内容还不能回答你的问题,你可以向一位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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