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违规审批致耕地被占,农民维权胜诉后为何仍拿不回土地?

导读:当一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手,自己的耕地却被镇政府批准给他人建房,这究竟是程序瑕疵还是权力滥用?当法院判决撤销违法宅基地批准书后,被占的土地如何归还、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违规审批的责任人如何追责?

贵州某村村民周某英的遭遇,将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的程序漏洞与农民权益保障的紧迫性推至公众视野。2017年依法取得的4.78亩耕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退耕还林后持续领取补助的1.89亩林地,在2022年被同村村民以镇政府颁发的宅基地批准书为由占用建房。胜诉判决虽已撤销违法的批准书,但土地上的房屋依然矗立,维权产生的数万元费用无人承担,违规审批的工作人员未见追责。这一案件揭示的,远非一起简单的土地纠纷。

审批程序的全面失守:从申请到颁证均不合规

根据法院行政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政府的审批行为几乎跳过了所有法定程序。申请人本为兰某超,但镇政府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申请人却均为兰某超之父兰某,主体资格明显不符。关键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未经相邻宗地权利人指界签字,调查审核表也无申请人签字及相关部门审核盖章,权属核实程序完全缺失。镇政府未能提供兰某超本人的申请材料、村级组织公示记录及政府实地选址的任何证据,这样的审批流程,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形同虚设”。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虽具有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的法定职责,但必须严格遵循“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核”的程序,必须进行权属调查、四邻指界、张榜公示。政府的行为,构成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典型。

权属核实的根本性缺失:承包经营权为何被无视

本案中最为核心的事实是,周某英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及现金兑现证》,是经县政府依法颁发的合法权属证明。其“田上”地块四至界限清晰,“大坡上”林地自2002年退耕还林后长期领取国家补助,权属状况明确无误。

政府审批宅基地时,负有核实土地权属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包括查阅地籍档案、现场勘查、询问四邻、公示异议等一系列程序。然而,政府既未调阅承包经营权证信息,也未征求周某英的意见,更未在拟批准地块现场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告,直接导致将他人合法承包的耕地和林地批准给第三人建房。这种“闭着眼睛审批”的做法,是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原因。

判决之后:行政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双重追责路径

2024年2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违法宅基地批准书,确认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但周某英的维权之路远未结束。被占用的约1.8亩土地上,两层房屋依然矗立;维权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共计数万元无人承担;土地原貌能否恢复仍是未知数。

从法律层面看,周某英的后续维权存在两条并行路径:

其一,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政府的违规审批行为与周某英的土地被占、无法耕种等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农业损失、维权合理费用、土地复垦成本等。

其二,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兰某超基于违法的批准书占用土地,构成无权占有和侵权,周某英有权请求其返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虽然房屋已建成,但违法建筑本身不应成为阻却返还的理由。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兰某超拆除房屋、恢复原状,或由征收部门依法处理。

结语:周某英的遭遇,是农村宅基地审批中“重效率、轻程序”的典型例证。当镇政府的违规审批与村民的违法建设“合谋”,被牺牲的往往是持有合法权证却无力抵抗的普通农民。法院的胜诉判决确认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但这只是维权的第一步。如何让被占的土地真正归还,让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让违规审批的工作人员承担责任,才是检验法治成色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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