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只能给钱不给房,这合法吗?
导读:在城市更新与旧城改造的进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公平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当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被征收人是否只能被动接受货币补偿?如果补偿金额不足以购买同地段、同面积的房屋,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初始困境:补偿方式单一与价格偏离市场
黄某等人系安徽省黄山市的普通个体工商户,在县城中心地段购买了门市房并用于经营。2012年,县政府决定实施旧城改造,黄某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本次征收对商用房屋仅提供货币补偿一种方式,明确排除了产权调换的选择。更令黄某等人难以接受的是,货币补偿的金额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根本无法在同地段购买同等面积的门市房。双方因补偿标准无法达成一致,县政府为推进征收工作,于2013年10月30日对黄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期搬迁、移交房屋,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撤销剥夺选择权的补偿决定
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黄某等人陷入焦虑与无助。经多方打听,他们了解到律师专门办理房屋征收案件,遂决定委托专业律师维权。拆迁律师经分析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仅提供货币补偿一种方式,未给予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
接受委托后,拆迁律师帮助黄某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经审查认为,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但依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享有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法定权利。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仅提供货币补偿方式,剥夺了黄某等人的法定选择权,依法应予撤销。最终,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违建威胁:以拆违促拆迁的惯用手段
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县房屋征收部门虽同意给予产权调换,但提供的安置房地点偏远,与原地段房屋价值差距较大,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不久,城市管理执法局对黄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其部分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要求限期拆除。
面对这一威胁,拆迁律师再次代理黄某提起行政诉讼。律师指出,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存在多重程序违法:未到现场进行勘验;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时,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从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征求原告意见,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此外,涉案建筑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政府执法不规范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在法院开庭前,被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动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诉,违建认定争议至此终结。
工商阻挠:征收范围成拒绝登记的理由
违建威胁解除后,黄某决定恢复门市经营,以免房屋长期闲置。然而,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时,却遭到拒绝。工商部门以该地段属于征收范围为由拒绝办理,且不出具书面手续。黄某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部门不作为。工商部门最终出具了《不予登记通知书》,理由是房屋属于征收改造范围,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黄某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法撤销了县工商部门的不予登记决定书。此后,黄某顺利办理了工商登记,恢复了正常经营。
终局和解:合理补偿落袋为安
2014年6月13日,政府重新对黄某等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黄某和律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县政府征收部门主动与黄某等人达成协调,最终黄某获得了合理的补偿安置,遂撤回起诉。至此,这场历时近两年的维权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结语:黄某等人的维权之路,经历了行政复议撤销补偿决定、行政诉讼撤销违建认定、工商登记行政诉讼等多重法律程序,涉及房屋征收、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等多个法律领域。这一系列诉讼的胜利,不仅源于被征收人对法律的信任和对权利的坚持,更得益于专业律师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和诉讼策略的科学设计。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房屋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选择权,任何剥夺这一权利的补偿决定均属违法。面对以拆违促拆迁、以征收范围阻碍工商登记等变相施压手段,被征收人应当保持理性,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