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宅基地面积;
户口情况;
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
家庭成员结构情况;
家庭成员在外地生活情况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向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自收到临时安置补助费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实际占用的面积和时限,向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住房购买,则该住房为其所有。如果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已经死亡,其生前在该房屋居住满五年以上且所占面积达到被拆迁房屋总面积四分之一以上,或者其生前在该房屋居住满五年且所占面积达到被拆迁房屋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共同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