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拆造成的损失标准如何认定?最高法:就高不就低!

导读:“填补原则”也好,“就高不就低原则”也罢,都向我们传递了一个信号:证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十分重要。一般而言,政府强拆过程中,如果程序存在问题,一般不会制作甚至可能漏作相应的《房屋评估表》或者《物品登记清单》。此时,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行政相对人,我们就要留一个心眼,在“征收决定”或“强拆通知”刚做出时就固定证据,或录像或拍照,自行制作《财产评估表》,也可以直接联系律师,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防止日后出现问题。

实务中,因政府强拆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认定,是一直是困扰着法官和律师的老大难问题。一方面,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国务院、各省政府出台的法律文件标准各异;另一方面,即使是相同省份,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行政赔偿标准不一”的情况,“同案不同判”现象十分普遍。

近几年,最高法先后出台了几起司法判例,就强拆中的“行政赔偿标准”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一项十分重要的判定原则,即“填补损害原则”和“就高不就低”原则。至此,行政赔偿的责任认定问题才逐渐得到解决。

1、案件事实

最高院发布了这样一则行政裁定的指导案例。陈某在贵州省罗甸县合法拥有一块土地。因政府某项目,陈某的土地被县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由于政府部门征收程序存在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将之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县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由于土地已经被占用,为获得行政赔偿,陈某多次向政府部门提交《履行行政赔偿申请》,但最终都不了了之。

为督促县政府履职,陈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但由于一二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均不符合陈某及其律师的心理预期,陈某于是向最高院提出再审。

2、庭审焦点

最高法认为,本案的关键即“行政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案涉土地现已被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无法返还,基于“填补损害原则”,应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并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应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

但本案中,违法占地行为发生时县政府尚未依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至今是否已获批复、何时获得批复尚未查清。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违法占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对土地赔偿标准上调30%计算赔偿数额,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判决结果

最终,最高法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4拆迁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明确了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政府究竟该按照何种标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即“填补损害原则”和“就高不就低”原则。“填补损害原则”主要解决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此时,行政相对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失。

“就高不就低”原则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情况。”此时,行政主体和被征收人都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征收人究竟承受了何种损失;或者省市政府规定的行政赔偿标准存在多个,法院无从决定究竟该适用哪一个。

“填补原则”也好,“就高不就低原则”也罢,都向我们传递了一个信号:证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十分重要。一般而言,政府强拆过程中,如果程序存在问题,一般不会制作甚至可能漏作相应的《房屋评估表》或者《物品登记清单》。此时,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行政相对人,我们就要留一个心眼,在“征收决定”或“强拆通知”刚做出时就固定证据,或录像或拍照,自行制作《财产评估表》,也可以直接联系律师,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防止日后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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