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林权证却偏要按土地承包合同计算补偿,有道理吗?
导读:在拆迁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承包的林地被征收,但是给予补偿的依据却是已经被变更的土地承包证,征收部门对于已经登记的林权证置之不理。那么,征收方究竟对此有着怎样的一番说辞呢?退耕还林过后,到底怎样的不动产权登记才能作为合法的补偿依据呢?
在这起案件的庭审中,征收部门作为被告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该证据为当地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内容为“对于征收项目征收林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经村民举手表决,98%的村民一致同意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兑付”。
依据此证据,被告认为,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委托人应该被给予补偿的被征收土地面积不到1亩,而实际上按照林权证的登记面积,被征收林地面积多达10多亩!
经调查,被告提到的按照土地承包合同面积进行兑付,而所谓的土地承包合同为90年代当地村民承包的耕地,而且仅仅是村里的登记造册,没有任何官方的手续。
据当事人称,在2000年左右,国家推行退耕还林政策,当地村民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大家承包的耕地均转为了林地,并且在2004年的时候,由当地林业部门根据大家实际承包的林地以及原来承包的耕地面积,进行了林权登记,并且下发了相应的林权证。
退耕还林是国家为了改善生态环境而提出的政策,并且制定了相应的《退耕还林条例》予以规范:
-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
- 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4)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结合本案来看,当事人在2000年左右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本着保护生态环境的初心,自行将自己承包的耕地退耕还林。在村里一些人员认为部分土地“不好”的情况下,主动承担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责任,将所有无人承包的退耕还林后的土地承包并种植,并在2004年依据合法的土地登记手续办理了林权证。
但是在其辛勤打理所有承包的林地10多年后,当地政府在没有任何征收文件的情况下,由于修路需要强行占用当事人承包的部分林地,但却依旧只是按照90年代的土地承包登记面积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退耕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在同一地块,只能拥有一种不动产权登记凭证,土地承包证和林权证在同一地块是无法共存的。
结合本案,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的面积给予征地补偿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该地块现存生效的登记手续为林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已经被变更,补偿数额应该按照林权证予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