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问题?
城市房屋征收与房屋征收的具体标准,各地的房屋征收与房屋征收的具体标准各不相同。
被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房,而被拆迁的房屋使用人实际生活在其中的临时安置津贴是0,被拆迁的房屋属于住宅的,而被拆除的房屋是被拆除的。
房屋被拆除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1、拆迁补偿办法有两种:一种是用现金补偿,另一种是用土地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在房屋拆迁中进行选择,现将两种不同的房屋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1)以房屋的位置、用途和面积为依据,以房屋的价值为依据,以房屋的价值为依据,以房屋的价值为依据。有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
(2)对采用产权交换方式的,由被拆迁户与被拆迁户按本办法第24条确定被拆迁户的补偿费及被拆迁户的价款,并支付差额。
因公共设施被拆除而产生的附属设施,不得进行产权调换,而应以金钱赔偿。
2、公共设施被拆迁时,被拆迁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复垦,否则将被拆迁人赔偿。因出租住房被征收,被征收人与其出租人终止合同的,被征收人应当向其提供相应的补偿。
1、产权置换(以等值价格置换)产权转移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①搬迁,即由开发商拆除房屋,再由被搬迁的住户搬迁,按不同的所有权比例给予房屋搬迁的补偿;
②外迁,因为建设单位没有住房,或者因为土地的体积问题,所以无法进行搬迁,所以需要在别处建立一套新的房屋,然后用相同的价格进行房屋的转让和转让。
2、货币赔偿(以被征收的土地或物业价值为基础进行适当的补偿)
根据法律上的不同,通过一个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对被拆房屋进行专门的估价,从而产生一个有根据的多个部分构成的赔偿数额。在法律上,对房屋拆迁的价值进行了界定,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
①市场评估,就是对被拆除建筑物的不动产的市场价,通过一个专门的评估组织,对不动产在评估时所处的不动产的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不动产的价值作出评估和判断。
②房屋成交均价:是指同一地区同类商品房屋的成交平均数,该平均数是有关部门按季度进行的统计和测算,并对外发布的。
③重建价值,是指通过评价公司对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崭新的、完好的房屋的重新评价。
3、土地置换+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房产补偿)
在城镇化等诸多原因的作用下,房地产价格、土地价格呈现出明显的高位运行态势,这种情况下,单靠“以钱补钱”或“以物易物”是无法实现的。
多数被拆迁户都是以房屋换房加货币的形式来获得房屋拆迁的补偿,而现在,国家却在大力提倡以货币化的方式来进行房屋拆迁。
以货币方式对被拆迁户进行的补偿:
①、居民自购住房;
②、政府向被拆迁人购买住房;
③、直接以金钱赔偿。
对于希望自己买房的拆迁对象,由国家指导开发企业把一般的住房改造成安置房,棚改区的住户可以自己买房;此类住房的房价通常都不会超过其所在城市的平均水平。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建费):对被拆房屋拥有者进行赔偿,根据被拆房屋的构造及贬值情况进行分类,以每平米为单位确定价格。
2、搬迁补助金:对被拆居民暂时居所或自己寻找住所造成的困难进行赔偿,根据居民的暂时性生活状况,按照被拆居民的人数,每个月发放一次补助。
3、奖励补偿款,用以激励被拆房屋的居民,在拆除过程中,积极配合或自愿让渡部分权益。
对于愿意搬到城郊或者不需要被拆迁的人,其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其自身的具体状况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来决定。
至于拆迁补偿的事情?
1、搬迁的前期费用,搬迁期间的停工费,设备调试维修费,材料的拆解,包装运输,解聘人员的补偿等等。
2、因拆迁政策而产生的各项激励支出,如: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只有看了这份合同,他们才能知道,这房子到底是不是真的被拆了,而且还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3、因拆除非居住房屋而造成停产停业的,亦有赔偿:因拆除房屋而造成停产停业的,将根据有关职工的数量,或根据企业经营许可证上所记载的职工的数量,在一定的过渡期之内,支付相应的最低工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的规定
对被征收人实施拆迁的,由拆迁单位给予拆迁补偿;如果您在拆迁安置中选择了调换的,则在拆迁安置中,由拆迁单位给予补偿,并在拆迁安置中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关于拆迁和赔偿的规定
由于被征地而导致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被征地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时间来计算。有关规定由各省市制定。
对被拆迁不满意的补偿该如何处理
1、如对拆迁方案有不满者,可提出有关意见,并在被拆迁人提出请求后,提交给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处理;
2、如果对判决的裁决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审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
3、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
当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签订合同的时间内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或者没有明确的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应当向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赔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区域中进行公告。根据本条例第25条第1款所述,对涉及《赔偿合同》的各项内容,作出赔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房屋的征收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怎样的拆迁过程
1、确有必要进行土地征用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特殊规划进行。建设有保障的住房和旧城区的改造,要列入市、县每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由房屋征收机关制定房屋征收与拆迁的赔偿计划,并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和拆迁的补偿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提出建议的时限至少为30天。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按照社会舆论对其进行修正。由于旧城改造涉及到拆迁,如果大部分的被征收人都不同意,那么,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召开一次有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参与的听证会议,并在听证的基础上对该方案进行修订。
4、在作出房屋征用决定之前,必须做到全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的住房作出的决定,必须在作出后立即予以公布。本公告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被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
6、被征收人对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
7、房屋征收机关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等问题,签订补偿协议。赔偿合同签订后,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对损害赔偿行为进行赔偿。
8、在《征收补偿计划》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如果未达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协议,或未确认被征收人的,应向做出该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依照该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赔偿决定,并将其公布于被征用的区域。
9、被征收人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并于限期之内未进行拆迁的,则应向做出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
至于店铺搬迁如何补偿,要根据拆迁补偿的项目来决定。另外,对于被拆迁人的住房属于夫妻共有的,其被拆迁人的赔偿款自然也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对房屋征收后的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后,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将全部归入房屋征收范围内。读过以上所述后,若仍未回答你的疑问,你可以向一位专业的法律顾问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