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四种情形必须去!
这四种情形主要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人出庭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案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议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其他对自然资源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新《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的基础上,从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规定》明确了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即司局长(处长或者科长)出庭应诉的制度。《规定》第二十三条创造性地列举了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具体情形。主要考虑是,业务机构负责人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人员,尽管其不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但业务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促使业务机构及时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积极推进该项制度。2017年5月,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率先出台《行政应诉办法》,要求一般行政应诉案件,由应诉承办机构副处级以上人员出庭。2017年以来,自然资源部越来越多的司局长已开始出庭应诉。实践证明,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效果很好,部机关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同志出庭后均表示很受触动。亲历法庭质证答辩的全过程,业务机构负责人感受到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期待要求之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审查监督之严,提升了法治建设的自觉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