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里写了”去仲裁”,到底算不算数?
导语:很多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时,看到协议里有一行字:”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签的时候没在意,等真出了纠纷,去申请仲裁,仲裁委说不管;去法院起诉,法院说”你不是约了仲裁吗?”——两头都碰壁。征收补偿协议里的仲裁条款,到底有没有用?答案是:基本没用。
一、为啥没用?因为这不是普通合同
征收补偿协议跟普通合同不一样。你签的这份协议,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跟你签的,法律上叫”行政协议”。签协议的双方——政府和被征收人——不是平等关系。
仲裁是干什么用的?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比如你跟邻居签个借款合同,出了问题可以仲裁。但征收补偿协议不是平等主体签的,不归仲裁管。
一句话:仲裁管的是”老百姓之间的事”,管不了”老百姓告政府”的事。
二、法律怎么说的?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
最高法专门出过一个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写得清清楚楚:行政协议里约定仲裁条款的,法院应当确认这个条款无效。
为什么这么规定?因为仲裁一裁终局,但行政诉讼涉及对政府行为的司法审查,只能由法院来管。如果仲裁条款有效,政府就可以绕过法院的监督,这跟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冲突的。
也就是说:法律根本不认这回事。
三、一个重要分界线:2015年5月1日
2015年5月1日之前签的协议,仲裁条款可能有效;之后签的,基本无效。
为什么?因为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才生效,在此之前法律没有明确把征收补偿协议列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法院通常认为,当时约定仲裁是有效的。
如果你签协议的时间在2015年5月1日之后,协议里的仲裁条款基本就是废纸一张。
四、真实案例:西安张某告街道办
2020年,西安的张某跟当地城改中心、街道办签了一份《搬迁安置协议书》,协议里明确写着:”申请西安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因安置房的户型和套数产生了纠纷。
张某去西安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直接出了个《不予受理通知》。张某又去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涉案协议的仲裁条款无效。
法院的理由很简单: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五、被征收人该怎么做?
第一,别去仲裁委。去了大概率被驳回,白花时间精力。
第二,直接去法院起诉。即便协议里写了仲裁条款,法院也应当受理。因为仲裁条款无效,不影响你去法院告。
第三,如果已经申请仲裁并被驳回,去法院起诉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法院确认无效后,就可以正式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了。
六、总结
征收补偿协议里的仲裁条款,2015年5月1日之后签的,基本无效。
遇到补偿纠纷,别被协议里”提交仲裁”那几个字吓住——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仲裁这条路走不通,走行政诉讼才是正道。
签协议时看到”仲裁”二字别慌,法律不认。该告就告,法院的大门始终开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