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补偿款被强制执行,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谁来保障?
导读:在房屋征收补偿实践中,被征收人依据补偿协议所应获得的补偿款,有时会因执行程序被法院直接提取用于清偿债务,导致补偿款“未到手先抵债”的困局。这一现象涉及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司法执行中生活必需费用的保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等多重法律问题。当被征收人明确选择产权调换而未获回应,征收部门单方转为货币补偿后,补偿款又因法院协助执行被划转,被征收人面临的不仅是补偿款“消失”的现实困境,更是征收补偿程序与司法执行程序衔接中的权利保障真空。
补偿款“消失”:从产权调换到货币补偿的执行迷局
2015年6月,吴先生因唯一住房被纳入丹阳市开发区某巷片区拆迁范围,与政府部门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款总额361997元,且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6月29日,吴先生向某巷社区提交“收到新房后五日内搬清”的申请书,明确选择产权调换,却未获任何回应。征收部门不仅未提供安置房,反而单方面转向货币补偿,且未按约定将全额补偿款打入其账户。
补偿款的支付过程更是一波三折。2015年8月,丹阳市某法院向征收办公室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其补偿款20万元;2016年8月,法院再次续冻该笔款项。2017年7月,法院又发出执行裁定书,直接提取吴先生补偿款352920元至指定账户。根据规定,法院有权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彼时吴先生房屋已被拆除,面临无房可住的处境,却未收到法院关于保留必要生活费用的任何说明。
2017年7月,法院与吴先生谈话时,申请执行人领取20万元,吴先生承担2715元执行费。二审法院称其领取剩余152920元,但吴先生对此不予认可。同年12月,他仅收到征收办公室支付的9077元,与协议约定的361997元总额相差甚远。
诉讼困局:程序瑕疵与事实认定的双重质疑
多次催款无果后,2022年,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住建部门支付补偿款及各项费用共计429万余元。然而,案件审理过程充满程序瑕疵。据吴先生反映,审判长孙某根等三名法官既未开庭审理也未组织听证,剥夺了其举证辩驳的权利。更严重的是,法官单方面采信被告提交的“伪造证据”——所谓“2017年丹阳市征收办转给法院352920元”的凭证。
吴先生指出,该款项是征收办与法院之间的债权债务,与自己的拆迁款无关,且其实际仅收到9077元补偿款。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需经庭审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但本案无任何庭审笔录,法官却以此作为裁判基础。
一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却未告知正确管辖部门,且裁定“退还50元诉讼费”后迟迟未执行。更矛盾的是,裁定书中“上诉须知”注明“本案不需要缴纳上诉费”,而法律明确审理行政案件应收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种自相矛盾的处理,让吴先生对审判公正性产生严重质疑。
司法救济的层层推诿与程序正义的缺失:
上诉至中院后,二审虽承认“案件未实体审理”,却仍维持一审裁定;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亦无实质进展。吴先生向法院监督机关投诉法官枉法裁判,院长却将材料转至被控告法官本人手中。经多次催要,法院才退还50元诉讼费,2元手续费至今未退,对投诉也未给出任何书面答复。
向检察机关提交控告状后,检察单位以“不属于我院管辖”将材料转至区检察单位,后者以“未发现职务犯罪证据”不予受理。2025年再次提交控告,仍被转至基层检察单位,既不受理也不立案。维权之路在“层层设卡”的推诿中陷入僵局。
结语:十年维权,吴先生的诉求从未改变:拿到协议约定的361997元全额拆迁补偿款,获得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补偿,以及一份关于补偿款流向、司法执行依据的透明说明。当补偿款在协议签订后被法院直接提取抵债,当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却换来“不予回应”,当行政诉讼在不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以“不属于受案范围”驳回,当投诉材料被转至被控告人手中,程序正义便在一次次的“合法”程序中消解殆尽。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房屋是最重要的财产,拆迁补偿关乎基本生活保障。当补偿款被强制抵债,被征收人却不知晓款项流向;当司法救济通道层层设卡,程序正义沦为空谈,法律的温度便难以触及最需要保护的个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