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探讨?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探讨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仅限于个人使用,不得自由买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取消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相关批文,并由村集体予以收回。
法律基础: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个人仅享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和出租。实施村镇规划,实施旧村改造和旧城改造时,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调整。
第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废止,并予以收回:
(一)土地被批准后两年内没有开始建设的;
(二)在申请宅基地时,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房屋,但未自行拆除的;
(三)已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搬迁搬迁的村民,其原宅基地已迁入新居所;
(四)骗取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非法转让的;
(五)其他应当被收回的情况。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二是确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等。
法律基础:《民法典》143条
民事法律行为在以下条件下是有效的:
(一)犯罪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抵触。
第八百六十九条修正案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切实表达其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资料交换或电邮等方式,能以有形方式表达所载内容,且可随时调取查询之资料,被视为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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