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过度”反成违法?承包鱼塘征收中虚构合同的惨痛教训
导读:当自家经营的产业被划入征收范围,权利人为争取合理补偿而积极行动,本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然而,这条维权之路的边界在哪里?如果为了获取更高补偿而“动歪脑筋”,甚至不惜伪造证据、虚构合同,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这不仅可能让预期的巨额补偿化为泡影,更可能将自身从维权者推向违法者的危险边缘。
辽宁省一起因鱼塘征收引发的案件,历经公安调查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为我们清晰勾勒出这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1、案情回溯:从“观赏鱼养殖场”到百万补偿争议
本案的主角王先生,在其父亲承包的集体土地上经营着一家“观赏鱼养殖场”,并于2014年4月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久后,该地块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启动后,房屋征收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对王先生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期覆盖了2014年5月至12月。
正是在此关键时期,王先生进行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操作。他先是与一位古先生签订了一份价值15万元的鱼苗买卖合同,随后又签订了一份购买3万条锦鲤的合同。这些合同旨在向评估机构证明其鱼塘内存在大量高价值鱼苗,从而大幅提升地上附着物及预期收益的补偿评估价。评估结束后,依据包括这些合同在内的材料,初步评估的补偿金额高达145万余元,与不考虑这些鱼苗合同的首次评估结果30万余元相比,差额惊人。
然而,真相很快浮出水面。经公安机关刑侦大队介入调查,古先生在《询问笔录》中证实,王先生实际仅支付了约6000元购鱼款,所谓15万元及后续的买卖合同并未真实履行,系为征收补偿目的而签订的虚假合同。王先生在后续庭审中也承认,其为配合征收方要求提供“正式合同”,还与其他两人签订了并未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
面对确凿证据,王先生与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一份关键说明,承诺其所有手续合法并愿承担一切后果,在此基础上选择了按145万余元的方案签订《补偿审批表》。但协议签订后,补偿款迟迟未到位,王先生遂提起诉讼,案件最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视野。
2、最高法院的裁决:虚假合同下的补偿何以“落空”?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其裁判逻辑深刻阐释了征收补偿中的诚信原则与合法性底线。
核心争议:百万鱼苗补偿款该不该给?
本案的《补偿审批表》列明的总补偿额149万余元中,争议焦点集中在高达117万元的“鱼苗补偿”和“鱼收益补偿”上。法院明确指出,不支持王先生的这两项诉求,理由有二:
补偿依据根本虚假:法院查明,确定鱼苗及收益补偿的核心依据——王先生与古先生等人的购鱼合同,经公安机关侦查及王先生自认,属虚构的、未实际履行的虚假合同。建立在虚假事实基础上的补偿主张,如同空中楼阁,失去了合法的根基。
“手续合法”的前提未满足:王先生在签署选择高额补偿方案的说明时,明确承诺“所有手续合法”并“愿承担一切后果”。这份承诺是其获得该方案下补偿的前提条件。鉴于其提供的核心购鱼合同被证实虚假,意味着他未能满足自己承诺的“手续合法”这一前提条件。因此,征收方依据该虚假合同给予超高额补偿的合同基础已不复存在。
法律后果:部分支持与过错自担
法院的判决并未完全驳回王先生的请求,体现了法律的精确与公正:
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对于《补偿审批表》中无争议的、基于真实地上附着物(如看护房、大棚、鱼池、设备等)的补偿部分,共计约32.9万元,法院判定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委托方)负有支付责任,并应赔偿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这保护了权利人合法的财产权益。
虚假部分自行承担:对于因提供虚假合同而意图获取的超过百万元的鱼苗及收益补偿,法院不予支持。这相当于王先生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承担了“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经济后果。更严重的是,其行为已涉嫌诈骗国家征收补偿款,只因在行政协议诉讼中,且相关机关未提起反诉或另案追究,故未在本案中处理其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但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
责任主体的厘清:
法院还明确了,虽然《补偿审批表》由房屋征收中心与王先生签订,但该中心系受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委托法律关系,相应的给付责任及赔偿责任最终应由委托人,即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3、案外警钟:征收维权中的法律风险边界
王先生的案例绝非孤例,它像一面镜子,映照出征收补偿领域中一个危险的误区:将“利益最大化”等同于“不择手段”。此案为所有被征收人敲响了振聋发聩的警钟:
虚构合同、伪造证据是法律红线,绝非维权技巧。
在征收评估期间,临时抢建、抢种、虚报设备、伪造购销合同以图抬高补偿数额的行为,是明确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均强调公平补偿原则,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提供虚假材料,轻则导致相关补偿诉求被驳回(如本案),重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维权的前提是权利本身合法,而非通过违法手段去“创造”权利。
“自愿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切勿心存侥幸。
王先生在明知合同有假的情况下,仍签署承诺“手续合法”的说明,这成为其败诉的关键一击。在行政协议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和承诺是行政机关作出决策的基础,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事后被证实虚假,不仅协议相关条款可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作出虚假承诺的一方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包括丧失信赖利益保护。
合法维权途径畅通,应依靠事实与法律。
本案也显示,对于无争议的合法补偿部分,即便权利人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法院依然依法予以保护并支持其利息诉求。这说明,法律保障的是合法权益本身。被征收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复核、专家鉴定、依法提出异议、参与听证,乃至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渠道理性维权。扎实的经营账目、合法的权属证明、真实的资产凭证,才是谈判桌上最有力的筹码。
结语:征收补偿,本质是对合法财产权益的公平填补,而非一场可以投机取巧的博弈。辽宁王先生的案例生动地揭示:试图通过虚构合同、造假骗补的方式来“维权”,无异于在法律的钢丝上行走,最终结局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仅无法获得梦寐以求的额外利益,反而会赔上已到手的合法补偿的及时性,更使自身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