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有证别墅竟成“违建”?当法院关上立案大门,实际使用人该如何叩开?
当购买的别墅被认定为违法占地并强制拆除,自己却连法庭的大门都敲不开时,当事人该怎么办?这起发生在某市H区的案件提供了一个曲折而关键的观察样本。该案中,10余户业主购买的别墅最初是作为“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的试点项目,不仅取得了正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曾得到地方领导的高调支持和媒体宣传。
1、项目突变
2006年左右,该市H区一个村庄启动了旧村改造试点项目。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村委会合作,建设了一批二层中式风格的精装别墅。项目奠基时,区主要领导亲自出席,建设过程中多次视察,相关成就还被刊载于有影响力的刊物上。
业主许女士等人当年正是看中了项目的合法性与政府背书,才出资购买。这些房屋随后取得了产权证照,一切似乎都合法合规。
2、许可撤销
然而,2021年8月,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分局的一纸决定打破了平静。分局作出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将2006年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撤销。
一夜间,这些曾经证件齐全的别墅,在法律程序上变成了“无证房屋”。危机紧随而至,2021年9月,该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建设方未经批准占地建房。责令退还土地并拆除全部16栋别墅。短短三个月后,镇政府便组织人员将房屋强制拆除,业主们多年的心血化为废墟。
3、立案困局
房屋被拆后,业主们委托拆迁律师。拆迁律师制定了周密的方案,一方面指导业主起诉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另一方面指导建设方就《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但维权之路却遭遇了难以逾越的“立案难”。在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中,区法院、市中级法院直至高级法院相继裁定,认为处罚决定是针对村委会和建筑公司作出的。业主作为购房者,并非行政相对人,其利益受损属于“间接的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与被诉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不予立案。
4、法理辨析
面对三级法院一致的驳回理由,代理律师在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进行了深入的法理驳斥。律师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业主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和使用人,房屋的灭失直接导致其重大财产权益受损,这完全符合“利害关系”的要件。
律师进一步反驳了法院“反射性利益”的认定。他们举例说明,真正的反射性利益类似于政府取消节假日高速免费政策。影响的是不特定公众的普遍便利,而非针对特定财产的处分。本案中,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直接指向并摧毁了业主们具体的、已合法取得的房产,性质截然不同。
5、检察监督
在诉讼程序陷入绝境后,律师团队将希望寄托于检察监督。2024年10月15日,转机终于出现。
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审查,就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案,向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提请抗诉通知书》。
检察院的介入,为案件打开了程序正义的一扇新窗。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可能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案件有望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进入实体审理,业主的诉权或将得到实质性保障。这一进展,也让“实际使用人”在类似拆迁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本案的走向,已经超越了10余栋别墅的价值本身。当业主手持房产证,却发现自己连起诉强拆的资格都没有时,司法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启动变得至关重要。检察院那道《提请抗诉通知书》,不仅是一份法律文书,更像一束照进程序缝隙的光,让那些手持“合法”证件却突然“违法”的业主们看到,实体正义仍有被讨论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