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十余年,补偿与社保为何仍悬而未决?
导读:一份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人均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应予补足”的补偿政策,为何在拆迁十余年后仍未落实?程序上的“未签协议、未分宅基地”的瑕疵,与实体上的“补偿缺失、社保落空”,究竟该如何依法追索?
两次拆迁,房屋补偿为何始终缺失?
2006年,张某华与儿子王某林所在的村子启动首次拆迁。作为独立户口的村民,按照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到位”的基本要求,他们本应签订专门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获得宅基地或相应安置。然而,母子俩既未签订正式协议,也未分到宅基地,只能以“自拆自建”的方式应对,权益从一开始就处于悬空状态。
2013年,项目征收的红线再次划定。根据政府文件明确规定,被征拆户家庭实际农业人口人均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应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相关补偿,不足标准的部分需依规补足。张某华母子名下房屋连同位于父亲房屋旁的30余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仍未达人均90平方米的标准,依规应享有面积补足补偿。然而,征收方竟以“无宅基地”为由,拒绝为这30余平方米房屋支付补偿款。这一理由与文件中“住房补偿与宅基地归属分属不同权益范畴”的核心精神明显不符。
张某华拿到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清册虽列明了宅基地、水田、青苗等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但文件规定的“人均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需补足”的房屋面积补偿始终未见踪影。两次拆迁,一次无协议无安置,一次有政策却无落实,拆去的是房屋,留下的却是母子俩跨越十余年的权益等待。
社保名额明码标价,失地农民被排除在外:
2013年的政府文件曾明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中个人应缴部分,需列入征地成本并直接纳入同级政府统筹账户。这意味着,失去土地的他们,本可无需个人付费就能获得这份维系未来生活的社保保障。从2013年拆迁后,张某华便时常向村委询问社保进展,得到的却总是“名额未到”的模糊答复,这份期待一等就是七年。
2020年,村里迎来90余个失地农民社保名额的消息,让张某华重新燃起希望。可她却从村委处得知,想要获得社保名额,需缴纳7万至9万元不等的费用。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有3名并非失地农民的人员,仅通过“户口挂靠在本村无田地”的方式,便成功获取了社保资格,而扩征地的农民养老保险测算名单中,母子俩的名字始终未出现。
为求证真相,张某华前往征地拆迁事务部门查询该项目的社保名额记录,却得到“无该项目社保名额相关记录”的回复。一边是村委将社保名额明码标价,一边是官方系统中项目社保名额的“缺失”;一边是真正的失地农民被排除在外,一边是不符合条件者通过违规手段获取保障——本应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却因执行偏差,未能惠及真正应保障的人群。
政策落实偏差背后的法律追问: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2013年的政府文件对“人均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需补足”的规定,并非弹性表述,而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权的刚性要求。征收时,张某华的30余平方米自有房屋合法存在,征收方却以“无宅基地”否定房屋补偿,本质上是对条款的曲解。2006年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分配宅基地,2013年未经本人签字便完成征收流程,这些程序瑕疵早已为后续的权益纠纷埋下隐患。
《社会保险法》明确禁止“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2013年的文件也早已划定“个人无需缴纳社保费用”的底线。然而,村委对社保名额收取高额费用、允许非失地农民参保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相关规定。张某华将资料整理后寄望于信访部门,可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结语:张某华想要的,不过是2013年拆迁时按文件规定应得的180平方米房屋面积补足补偿,是自己与儿子作为失地农民本该享有的两人失地农民保险。这份“应得”,却让她奔走了十余年。从房屋补偿到社保安置,从程序合规到政策落地,这场跨越十余年的权益困局,折射出基层治理中政策执行偏差、程序正义缺失、权利救济不畅的深层问题。当文件中的“白纸黑字”在现实中化为“空头支票”,当本该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权益被明码标价,法律与政策的底线便在一次次的执行偏差中被侵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