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农村空白宅基地遇征收拆迁应该怎么办?
导读:在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上,一般参考以下几种方式:1、结合乡村旅游进行闲置宅基地资源盘活。2、用于村庄建设或者发展乡村产业。3、转让给村内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台关于鼓励并扶持农民进城买房的优惠政策,一时间引起了广大农村群众的广泛关注。某些地区甚至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进行大额经济补贴、享受城区人口同等政策等等一系列惠利措施,旨在促进并释放农民消费潜力,提升楼市去库存的动力。
同样,也有部分农村群众认为,进城购房优惠政策的推出是一件好事,但原有的农村宅基地将何去何从?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探讨,因为现在很多农民进城,不少农村地区的宅基地无人打理,慢慢就荒芜了,出现了很多空白宅基地这种空白宅基地。
那么,此种情况遇到征收拆迁是否有补偿?
今天我们就浅谈一下这些空白宅基地的补偿问题。
拆迁律师认为,普惠农村群众进城购房,是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规划的一种有效途径。农村群众是否要选择进程购房,一定要本着改善生活质量为首要原则,如果进城购房没有起到改善农村群众改善生活质量的作用,那么,农村宅基地则不能征收。
1、空白宅基地在征收时的补偿问题
(1)空白未超过两年
一般情况下,空白宅基地闲置时间若未超过两年,在被征收时可能会按照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时村集体可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或者按照地方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不过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再由村集体给宅基地使用人相应的补偿。
(2)空白超过两年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批复的有效期是两年。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获得审批后,两年之内并未在宅基地建房的,按照规定宅基地要被收回。如想再使用,必须重新申请。如果原有宅基地上房子倒塌、破损的,两年内未翻盖、维修的,也视同为“空置”,将被村集体收回。
可以知道,农村宅基地闲置超两年的,其使用权就属于村集体了。那么,征收补偿自然也是由村集体来分配。
这对于出台相关政策的部门来说,一定要慎重出台各类农民进城购房的举措。言外之意,各地方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就充分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广大农村群众双向甚至是多项选择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不能因农村进城购房。而作为收回农村宅基地的理由,农民群众的未来生计,依然是不能回避的话题,要做惠利农村群众的事,做就要做全面。
从上文可知,如果宅基地空白未超过两年,使用权还是属于申请人,可以用来建房。如果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就属于闲置宅基地了,国家对于闲置宅基地也是鼓励盘活的,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重申了“一户一宅”的原则,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但城镇居民还是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
因此在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上,一般参考以下几种方式:
1、结合乡村旅游进行闲置宅基地资源盘活。
比如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2、用于村庄建设或者发展乡村产业。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不过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3、转让给村内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
比如比较受关注的有偿退出宅基地政策,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然后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当然这里面也要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并进行正确的引导,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农村群众是否愿意接受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与待遇,还得结合自身情况审慎衡量。社会各界应深入调研广大农村群众的民生状态,不能因为提振地区经济而施压于广大农村群众。
拆迁律师指出,农村群众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能因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而被剥夺,或者借进城购房的优惠政策进行权益置换,不能迫使农村群众进城购房而放弃某些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否要退,要尊重广大农村群众的意愿,即使退出宅基地能够得到现金补贴这样的优惠政策,也不能够与农民原本享有的权益划等号,逼迫农村群众去做这样的选择题,本身就存在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