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过了两年,还有可能提起诉讼吗?
导读:在征收和违建整治等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房屋被强拆的情况。对此我们应该积极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那么强拆之后被征收人、违建当事人到底有多久的起诉期限呢?如果迟迟不予起诉,等起诉期限过了,再想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自然就难了,所以大家对此可千万不能马虎大意。本文,在明所的刘勇进律师团队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进行简要的分析。
【基本案情:服刑人员的房屋遭强拆】
林先生系浙江省温州市人,其房屋在2017年被划入当地征收范围,林先生同意补偿标准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而林先生的弟弟因为在监狱长期服刑,故其弟弟的房屋在当年办理房产证时没有予以登记,但是涉案房屋在90年代就已经存在,也有航拍图为证。
拆迁办口头说因为情况特殊,需要先把房子一起拆了,过后再对其弟弟进行补偿,于是在2017年就将林先生和其弟弟的房屋一同拆除。
可是过后林先生数次去拆迁办协商其弟弟的补偿安置事宜时,却被告知其弟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林先生无奈之下于2019年找到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团队,希望争取其弟弟的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就来了,涉案房屋于2017年就已经被拆除,时隔两年后的2019年,林先生的弟弟还能依法寻求救济提起诉讼吗?
【法律分析:起诉期限计算复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上述法规对强拆发生之后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比较明确的指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被强拆前收到下发的通知书或者决定书等,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了起诉的期限,对此种情况当事人应该在被强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被强拆前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书或决定书,或者是收到相关告知书但是没有告知诉权的,当事人最长可有1年的起诉期限。
第三种情况: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强拆了,那么应当在其知道房子被强拆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最长可有20年的起诉期限。
根据上述分析,回顾本案,林先生的弟弟在其房子被强拆的时候根本不知情,强拆前后有关部门没有通过监狱系统转交任何文件材料,由此可知该案属于第三种情况。
其房屋在2017年被强拆,而本人在2019年才知道此事,所以还尚未过起诉期限,依然可以委托律师积极争取合法权益。
刘勇进律师团队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房屋遭违法强拆后的起诉期限计算十分复杂,其中的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譬如被征收人不知道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较新的观点认为这并不影响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起诉的权利,因其可依据“强拆主体推定”的原则起诉对涉案项目负责的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可能的主体。总之,大家一定要牢固树立对起诉期限的意识,及时咨询律师了解起诉期限状况,切勿盲目“乐观”进而随意错过起诉期限,给自己的依法救济造成严重的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