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用全归村委会没村民什么事儿?可千万别被骗!
那么,这5大类费用的分配、落实情况如何呢?在修订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规定尚未出台前,在明律师先依据现行《条例》和各地方的规定为大家做初步分析。
2.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据此,我们稍作引申便不难分析出另外两部分费用的着落:
4.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归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5.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由地方政府依规筹集并落实相关保险项目。
这样分析下来不难发现,真正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掌管的费用仅涉及土地补偿费和部分情况下的安置补助费。补偿款项全归村委会的说辞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尤其是牵涉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费用,一直以来都由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取得。在“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全面铺开的背景下,持证人获取补偿是十分清楚明白的事情。
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的确由村委会或者村集体依法获取入账,但其分配应当依法开展,而不能始终躺在村委会的账户上,更不能被村委会肆意挪用、截留。
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承包有土地的村民,就有权分得这部分补偿费用。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定:
1.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 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据此,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的绝大部分应当能够实际领取,除非所在村集体负责了具体的安置工作。
福建省的前述《办法》第16条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只有在直接发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需要委托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故此,在越来越的地方,直接通过个人账户领取补偿款已成为现实,村委会这一道手完全可以无需经过。